(2019)粤0605民初16868号案原告陈文洪诉被告黄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国财: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6868号案原告陈文洪诉被告黄国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6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国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洪归还代为垫付的款项199536元,并应当以199536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陈文洪。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4290.72元(原告已预交4290.72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当负担的4290.72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