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情况狮山一企业被罚2万元
3月11日,狮山安监部门执法人员对佛山市南海兴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随机抽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开机工人程某和敲水口工吴某,并检查该公司的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发现兴镁公司未如实记录他们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另查实,截止2020年3月11日,兴镁公司有从业人员26名,该公司表示均有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其仅有其中7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的档案资料;另外12名员工则有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但培训后没有进行考核;剩下7名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均没有记录。
兴镁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狮山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