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8165号原告佛山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秋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霍秋洁: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霍秋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8165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霍秋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服务费37259元、公摊电费1879.47元及以实欠费用为本金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佛山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1.62元(佛山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3.16元,霍秋洁负担778.4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佛山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