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5324号原告佛山市宝骏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燕葵侯天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燕葵、侯天荫: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25324号原告佛山市宝骏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燕葵、侯天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2532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付清钢管款724215元及滞纳金57937.20元(滞纳金以724215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至2019年8月30日,日后的滞纳金仍以72421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以上合计782152.2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黄国全及蔡秀锦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0年3月2日10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七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