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4449号原告陈龙生诉被告陈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昌发: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4449号原告陈龙生诉被告陈昌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444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917元及利息13749.74元(1.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1月3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61.29元;2.以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2月6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63.60元;3.以90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2月12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897.31元;4.以87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7月2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546.84元;5.以51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3月9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42.55元;6.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3月2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98.06元;7.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3月2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98.06元;8.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5月10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43.87元;9.以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6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67.61元;10.以21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6月2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82.59元;11.以34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7月1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96.38元;12.以34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7月14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96.12元;13.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8月3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46.77元;14.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8月29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817.42元;15.以2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从2016年9月28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91.27元;前述利息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利息20725.96元(以7791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从2017年1月起暂计至2018年7月为20725.96元,违约金利息计付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昭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九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