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示—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陈泽源)
陈泽源(佛山市禅城区陈信制衣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178号A座四楼北面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示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5〕第***号),责令你单位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江晨等102名工人工资共491937.28元;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支付江晨等102名工人加附赔偿金245968.***元,以上二项合计共737905.92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8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5〕第***号
被告知人:陈泽源(佛山市禅城区陈信制衣厂经营者)
经营场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178号A座四楼北面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了江晨等102名工人工资共491937.28元。
我局于2015年12月10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佛禅祖人社监改令字[2015]557号),责令你单位在限期内结清江晨等102名工人在职期间工资,但你单位拒不履行。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江晨等102名工人工资共491937.28元。
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支付江晨等102名工人加附赔偿金245968.***元。
以上二项合计共737905.92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 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A座首层33号
联系人:张国强、陈永亮 联系电话:0757-82621280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