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道被堵物管最高受罚5万
进入10月,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正式执行。与《消防法》相比,《实施办法》针对广东地区有多项细化,其中不少条款与普通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昨日(12日),本报记者请佛山市消防局专业人士,为大家解读《实施办法》。
○亮点一
小区消防车道被堵
物管公司要担责
新修订《实施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设置相应罚则。
目前在佛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小区内物业管理职责的建筑物和单位日益增多,对已经纳入物业单位统一管理的建筑物或小区,建筑物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消防安全职责应当明确由物业服务企业来承担。比如小区内部的停车问题,企业应当进行引导,不得阻碍消防车道,否则,可以进行执罚。
对于不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将被要求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亮点二
在建工地起火
施工单位要受罚
近年来,我市屡屡发生在建工地火灾事故,折射出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落实等诸多问题。其中在2009年,岭南大厦在建高层工地发生火灾,狂烧一夜。
《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
○亮点三
公众聚集场所
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长期以来,“单位失火,政府埋单”,是各级政府在处置重特大火灾事故中极为头疼的问题。这一问题可望在《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得到根本改观。
《实施办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据了解,火灾公众责任险属于第三方保险,主要用于发生火灾后,对来到这些场所消费、不幸伤亡的人员进行赔偿。佛山市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已有四个年头,相比其他保险项目,虽然公众聚集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费用并不算高,但由于受益方非投保方,所以多数场所都没有购买。而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常常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缺乏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情况下,善后赔偿政府埋单成为一个普遍又无奈的事实。
○亮点四
使用易燃材料装修
或责令停产停业
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造成火灾迅速蔓延和人员大量伤亡,教训十分深刻。而《消防法》虽然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要求,但并未明确相应的追责措施,导致该规定难以有效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颁行后,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筑面积为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亮点五
单位失火最高
可处30万元罚款
《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和义务造成火灾事故,且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实施办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明确了对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责任的火灾责任单位可视火灾事故级别处二千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来源:佛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