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企业服务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为高质量“美丽大鹏”建设提供支撑,有效服务新区重点企业,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新区实际,我区制定了《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企业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对上述政策中的有关重点问题作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1.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对总部企业和产业用地的规定和要求,明确了本《暂行办法》中对重点企业和产业用地的扶持政策标准。
2.根据《福田区委政府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南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成长壮大扶持分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其他兄弟区的相关政策,评估了新区制定《暂行办法》的政策超前性、优劣性、可行性和必要性等。
3.对比和考虑了《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等新区已存在的企业和人才政策,避免政策的重复性和政策之间相互矛盾。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三章二十二款: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本《暂行办法》制定目的、重点企业的认定标准及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章是认定程序及扶持措施。说明了重点企业的认定程序及要求,明确了本《暂行办法》对新区重点企业的七项具体扶持措施,分别涉及扶持资金、企业用地、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优秀工作者、纳税服务等多方面的扶持、补贴和服务措施。
第三章是附则。明确了享受本《暂行办法》的企业和员工的条件和标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及行使解释权的机构。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条款说明
本《暂行办法》共包含七项具体扶持措施,从扶持资金、企业用地、办公用房、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优秀工作者、纳税服务等几个方面对新区重点企业进行扶持。
1.第八条【扶持资金】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重点企业扶持资金,用于重点企业员工奖励。
责任单位:发展和财政局。每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确定扶持资金规模和各企业奖励金额,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员工奖励。
2.第九条【企业用地】新区重点企业有用地需求的,其项目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试行)》(深鹏办规〔2017〕9号)的,优先以“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责任单位:新区各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大鹏管理局。新区已出台《深圳市大鹏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试行)》(深鹏办规〔2017〕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条款参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第十条【办公用房】新区重点企业在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需要租用新区办公用房的,可以参照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17〕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第十二条中关于总部企业购置、租用新区办公用房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其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责任单位:经济服务局。新区已出台《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本条款参照《若干措施》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中对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租购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4.第十一条【住房保障】新区重点企业员工符合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享受新区住房保障福利政策,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供每批次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总房源的20%,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业。新区重点企业应当制定内部配租办法及分配方案,并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城市建设局。
5.第十二条【子女入学、配偶就业】新区重点企业员工属于高层次人才的,其子女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其配偶属于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符合深圳市转(调)任、选(直)聘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逢进必考”等原则,统一参加公开选拔聘用考试;其配偶属于非公务员或者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根据其配偶个人情况,通过多种途径推荐就业。
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本条款参照《大鹏新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工作实施细则》对重点企业高层次人才员工子女给予入学便利。同时,根据员工配偶不同就业需求和深圳市就业有关规定,多途径推荐员工配偶就业。
6.第十三条【优秀工作者】获得年度“大鹏新区重点企业优秀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当年度可以参照鹏程后备人才享受人才子女入学、住房保障等政策,并可享受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参照新区三级医疗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和一次保额为50万元/人的健康保险;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申请个人缴纳部分50%的补贴,每人最高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公共事业局。
7.第十四条【纳税服务】新区建立税企沟通合作常态化工作机制,为重点企业提供“面对面”个性化纳税服务和“点对点”精准化风险防控建议。
责任单位:大鹏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