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96号华兴彩色印刷(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96号
被处罚单位:华兴彩色印刷(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1R
法定代表人:黄振清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第四期第四栋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第四期第四栋5号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主要从事彩盒、彩卡、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产品说明书、纸箱、纸盒的生产,设有切纸、晒版、印刷、过油压光等生产工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印刷工艺及过油压光工艺产生废气,未配套废气处理装置,印刷工艺及过油压光工艺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经查,你单位位于非环境敏感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执法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光环批〔2019〕200600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光明责改字〔2019〕第1010号),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019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正在生产,已对印刷工艺及过油压光工艺配套了废气处理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19年8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第十三章§13.7.1裁量标准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近一年内没有有效信访投诉案件-罚款2万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