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58号(深圳市光明华侨食品有限公司肉联厂)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5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光明华侨食品有限公司肉联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6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26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宝安区光明华侨畜牧场进行执法检查, 发现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废水经处理后从总排口排出厂外,执法人员在总排口处采集了水样,并拍照取证。依据2017年11月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为16.6mg/L,超过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氮为10mg/L),你单位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中氨氮超标0.66倍。
2017年11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83号),责令立即改正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2017年11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转,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水样。依据2017年11月24日, 深圳市光明新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504)显示,你单位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达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视频、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和监测报告(编号:GHJ2017/SH382和GHJ2017/SH504)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排污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并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8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申请登报道歉。
经批准,你单位于2017年12月23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但考虑你单位已登报道歉,予以减免处罚金额四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载明的环境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总则第八条和第一章§1.5.1废水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超标排放-特别控制区-超过规定标准1倍以下- B类水污染物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