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体育公益金扶持全民健身项目暂行办法
深龙华办〔2013〕170号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龙华新区体育***公益金扶持全民健身
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新区体育***公益金扶持全民健身项目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3年10月14日
深圳市龙华新区体育***公益金扶持全民健身项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新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身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对象必须是在龙华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体育单项协会、体育俱乐部、各类人群体育组织等社会体育基层组织。
第三条 扶持范围包括小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改造、维修及体育器材配备;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社区或体育俱乐部开展国家级、省级体育评先创优活动;主办或承办国家、省、市、区级体育赛事活动。
第四条 扶持经费在体育***公益金中支出。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扶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经费,需向新区公共事业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写《龙华新区体育***公益金扶持全民健身项目申报表》,并经新区公共事业局审批;
(二)申报单位、团体组织的注册批文(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六条 申请扶持全民健身项目专项经费,审批程序如下:
(一)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新区公共事业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复查、评估、论证,由专家组提出扶持金额和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由区级以上(含区级)相关门类体育协会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人员组成,每次评审的专家人数为3~5人;
(三)通过初审和专家评审的,由新区公共事业局研究后提出扶持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报请新区分管领导审批;
(四)新区公共事业局将确定的扶持对象、项目及金额,在新区公共事业局网站及区级以上(含区级)电视台、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新区公共事业局与获得扶持的体育项目负责人签订《龙华新区体育***公益金扶持全民健身项目合同(协议)》;须公开招标的,按规定的招标程序执行,履行合同(协议)责任,确保专款专用;
(六)扶持对象持经过审批的《龙华新区体育***公益金扶持全民健身项目申报表》、《龙华新区扶持全民健身项目合同(协议)》以及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向新区公共事业局提出申请,新区公共事业局在年度预算中审核汇总报新区财政部门并分批办理拨款手续。
第七条 扶持额度:
(一)小型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指在社区、广场、公园、工业园区、公共休闲活动区域),按有设计资质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概算等给予扶持,扶持标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每个地块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社区或体育俱乐部开展国家级、省级体育评先创优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专项经费;
(三)重点扶持区级赛事活动(包括由社团组织、体育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区级赛事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区级赛事活动是指经龙华新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
第三章 监 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团体)或个人须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新区公共事业局要跟进被扶持的全民健身活动项目的指导工作,对违反合同(协议)、弄虚作假、挪用经费者可以终止、撤消扶持资助经费,3年内不接受其扶持资助申请;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客观理由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的,扶持对象应及时上报新区公共事业局重新审核,研究处理。
第十条 新区公共事业局对扶持、资助的体育活动项目要在赛前、赛中跟进监督,赛后及时验收;对扶持、资助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要跟进监督,组织做好验收工作。扶持、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专题报告书,新区公共事业局签署验收意见,并保留相关材料、票据,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受理、评审、跟进和验收,工作人员渎职徇私舞弊或以权谋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