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证书为企业挽回130万美元损失
近日,汕头检验检疫局严把进口设备质量关,及时为汕头某公司出具索赔证书,帮助企业在进口设备时挽回130万美元经济损失。
该设备为一套德国产磁共振成像系统医疗器械,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一核心部件在建立磁场过程中始终达不到稳定状态,无法正常使用。设备使用单位焦急万分,期待检验检疫部门能及时出证,帮其对外索赔退换。该局得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派员前往现场检验核实,帮助企业分析核实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及时出具了检验证书,使设备进口企业顺利对外索赔,得到了企业的赞誉。
汕头检验检疫局提醒企业,进口生产设备须留足索赔时间。曾经有一企业向汕头局申报一套来自德国的生产设备,受理申报人员在审理报检单时发现,按合同约定,买卖双方“所订商品之品质应以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30天内经中国检验检疫局检验并以该机构所签发之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即买卖双方约定的索赔异议期为30天。而该企业进口的设备已寄放在上海保税区10多天,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显然,由于该企业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索赔期过短,生产设备调试后若出现问题须对外索赔,检验检疫机构已无足够时间鉴定损失程度并出证索赔了。
同时,企业在进口生产设备时,还须谨慎对待索赔期问题。通常外观、数量、规格、型号、残损以90天以上,品质保证期以一年以上为宜。因为进口生产设备不同于进口一般货物,进口设备到达目的口岸后,需经过运输过程、安装调试过程和稳定运行都较一般货物需要更长的时间,一些内在品质的问题也需要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发现,若合同签订的索赔异议期过短,设备一旦出现品质问题,要向出口方索赔就变得十分困难了。
(李松武 郑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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