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4台冷却塔设备购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该项目位于龙岗区政府大院内,主要工程内容为新装4台中央空调冷却塔设备。由深龙发改〔2011〕630号文下达计划投资150万元,资金来源为区政府统筹,从2011年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A类设备购置项下列支。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理单位为深圳市龙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该工程于2011年6月在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中标合同价为1 251 188元。该工程于2012年3月3日开工,2012年4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结算已经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送审总造价为1 303 838元,审定总造价为1 283 338元,核减金额20 500元,核减率为1.57%(详见后附表)。
三、工程财务收支情况
截至审计日,区财政局国库科共支付该工程款项1 126 069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能够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基本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不够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没能真实地反映建设资金的运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其他费用20 500元。工程监理费按国家规定审核,审定为20790元,核减20 500元。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款项收付未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截至审计日,建设单位对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2012年5月、7月直接支付给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公司冷却塔及空调设备款项813 272元,没有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该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各单位发生款项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建议及处理意见
(一)关于多计工程其他费用20 500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的工程其他费用20 500元应扣减,以该项目审定总造价1 283 338元进行结算。
(二)关于建设单位对工程款项收付未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基建工程财务收支管理,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