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斗门区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珠海市斗门区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各镇人民政府、白藤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斗门区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珠海市斗门区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粤农规〔2018〕6号)、《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海农水〔2015〕327号)精神,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扶持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家庭农场的认定,实行自愿申请、政府认定、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家庭农场负责人原则上是本区户籍居民或长期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接受过相应的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验。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有2人以上(含2人)固定在农场从事生产劳动,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家庭农场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80%以上。
(四)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作物、茶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以种植水果、花卉苗木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以蔬菜、药材种植为主或设施农业生产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5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以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鸭、鹅)年出栏5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1000只以上;以水产养殖为主的,鱼塘租期5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年总产值达到20万元以上。
(五)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从事农业种养的,需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关于禁限农药使用的规定,农产品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水产养殖的,需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流转合同等凭证,符合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要提供《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畜牧养殖的,符合《关于珠海市斗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划的通告》(珠斗府函〔2018〕17号)文件及环保、土地规划、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环保设施。
(六)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按照当前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以其他合法手段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流转的土地年限不得少于5年,且权属无争议;具有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家庭农场必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污染检查、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常规业务,无拒不配合工作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一)主体职业化。本区户籍居民或在本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开办的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一年以上,已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家庭农场负责人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或通过有关农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有三年以上农业生产经验。
(二)规模适度化。从事粮食作物、水果、蔬菜、畜禽、水产等主要产业。经营的土(林)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流转年限不低于5年。设施农业用地手续齐全,使用规范。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亩均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并达到以下规模: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作物、茶叶种植为主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70亩以上;以种植水果、花卉苗木为主的,土地租期10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70亩以上;以蔬菜、药材种植为主或设施农业生产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土地经营面积达到20亩以上,或年收入15万元以上。从事养殖业的,以畜禽养殖为主的,肉畜(包括生猪、羊)年出栏400头以上,肉牛、奶牛存栏150头以上,肉禽(包括鸡、鸭、鹅)年出栏6000只以上,蛋禽年存栏2000只以上;以水产养殖为主的,鱼塘租期5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70亩以上。从事特色种养殖业的或其他种养结合等多种经营的,土地租期5年以上,年总产值达到30万元以上。
(三)管理规范化。设立家庭农场标牌,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具备基本的办公设备。建立会计制度及帐簿,财务核算规范,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与核算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分工明确,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检测检验制度。
(四)生产标准化。产地环境良好,布局合理,有基本的配套设施,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进行生产,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提高农机应用水平,专业化程度高。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详细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要素投入、生产作业、产品销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检测检验制度,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经营市场化。积极参加各种农业展销和产品推介会等活动,有较好经营效益;农产品商品率应在80%以上,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注册商标或获“三品一标”认证,推行品牌销售,宣传力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强。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引领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六)具备下列条件者给予优先:
1.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与品牌;
2.农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或获得省名牌产品认定;
3.积极参加农业博览会和宣传推广活动;
4.家庭农场负责人是农村实用人才或新型职业农民,或是大中专院校(含职校)毕业生。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家庭农场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申报认定通知,组织开展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
(二)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镇(街道)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斗门区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1);
2.农场负责人和固定从业人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
4.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三)镇(街道)初审。申报材料经当地村委会加具意见后,报送镇(街道)农业部门初审,由镇(街道)农业部门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四)审查认定。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家庭农场,可自愿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市场主体资格。根据其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申报人意愿,可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应为家庭经营。办理家庭农场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审批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发布申报认定通知,组织开展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
(二)自愿申报。经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符合条件的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镇(街道)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斗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3);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场负责人和固定从业人员的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
5.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6.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7.农产品生产销售纪录;
8.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有关认证、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和文件的复印件;
9.农产品检测报告。
(三)镇(街道)初审。镇(街道)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加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四)审查认定。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成立评定工作临时机构(在区农业农村部门内设股室抽调人员组成评定工作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总分80分以上的列入考察名单,经实地核查后,提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候选名单和审核意见,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重新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名单。
第十条区级财政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示范家庭农场奖励。对被评为区、市、省、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家庭农场在同一年度获得多个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落实财政资金,对示范家庭农场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认证和认定进行政策性奖励。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对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专项监测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监测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经认定后,每满两年实行一次专项监测。具体程序:
(一)家庭农场专项监测程序。
1.监测单位填写《斗门区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申报表》(***4,一式三份),报镇(街道)农业部门。
2.镇(街道)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监测意见后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
3.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的家庭农场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
4.经公示无异议家庭农场,确定监测合格,继续保留家庭农场资格。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家庭农场资格,从家庭农场名单中删除。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
(二)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专项监测程序。
1.监测单位填写《斗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申报表》(***5,一式三份),报送镇(街道)农业部门。
2.镇(街道)农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监测意见后报送区农业农村部门。
3.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的确定监测合格,继续保留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中删除。对公示的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核实,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防汛安全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如发现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家庭农场或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一)不符合家庭农场或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镇(街道)农业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辖区内家庭农场的监测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7日起施行,2025年5月6日止,有效期5年。
***:1.珠海市斗门区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doc
***:2.珠海市斗门区示范家庭农场考评表.doc
***:3.珠海市斗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报表.doc
***:4.珠海市斗门区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申报表.doc
***:5.珠海市斗门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监测申报表.doc
政策解读:《珠海市斗门区家庭农场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