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驻盐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盐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
深圳市盐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3〕10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区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本体特征、人文信息和保管权属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及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准确依据;建立和完善我区可移动文物的档案记录、认定和动态监测体系、信息管理平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和管理水平,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创造基础条件。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我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中央及省属国有单位文物普查工作在省级普查机构完成,市属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在市普查单位完成。
普查的文物包括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由博物馆、纪念馆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
(二)普查内容。
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普查信息登记包括可移动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基本指标项;文物基本情况、来源信息、考古发掘情况、流传经历、著录信息、鉴定信息、保管信息、损坏记录、修复记录、移动记录、展出信息等附录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资料和文物收藏单位主要情况等。普查信息的采购、登记、档案建立和保密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决定成立盐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普查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文体局,负责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同力协作,广泛动员和组织本系统、本企业内有关单位积极参加并认真配合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四、时间安排
我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从2013年10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6月。
主要任务是编制普查工作方案,发放规范标准,组织培训。
1.编制普查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下发实施。
2.组织全区普查业务骨干培训。
3.落实经费预算。各普查单位、国有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普查经费预算。
(二)第二阶段: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
主要任务是采取边采集、边建档、边整理、边报送、边审核、边登录的工作方式,重点是开展文物调查认定和信息数据登录。
1.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区国有单位收藏保管文物情况摸底调查,组织专家对文物申报信息进行核查认定,经认定有文物收藏的单位列入登记范围。
2.各部门、各国有单位根据国家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和登记,及时将文物信息通过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联网上报。
3.领导小组依权限组织专家对文物信息进行上网审核和现场复核,按季度向上级普查单位报送普查进展情况。
(三)第三阶段:2016年1月至12月。
主要是对普查数据、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及公布普查成果等。
1.公布可移动文物名录及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2.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3.编制普查工作报告。
4.完成项目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标准,严格登记。
凡在我区境内收藏保管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编制的统一规范、技术标准和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二)同一平台,联网直报。
区普查单位根据分配专门审核账号,在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上集中上报和管理普查信息,实行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我区文物普查数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正式发布。
(三)规范操作,注意安全。
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制订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保障经费,专款专用。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单位运行等。要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及时总结,改进工作。
普查工作结束后,区普查单位对普查组织、前期调研、业务培训、单位排查、文物调查与认定、数据登录、成果整合等进行全面总结,并编写区普查工作报告,推动我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深圳市盐田区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