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港路(金凤路段)征收土地预公告
因金港路(金凤路段)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该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发布预公告,预公告有效期为一年。征收土地拆迁补偿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经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珠发改项[2008]5号《关于金凤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根据珠海市规划局的珠规地[2007]624号《关于金凤路工程选址意见》和地字第2008-1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从2010年10月26日起,依法对金港路(金凤路段)建设项目用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二、金港路(金凤路段)项目建设用地沿线总长7.69公里(不含凤凰山隧道、三台石路北延段立交),涉及用地范围面积约70公顷,沿线涉及被用地单位有下栅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市翠湖高尔夫球会、北京师范大学、官塘村、东坑村、汪之洋农庄(水产)、南溪村。详见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图和现场界桩。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按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关于实施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二)地上青苗及附着物(含临时设施)补偿按珠府[2010]6号《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文件规定以外的参考周边区域补偿价或按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各被征收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合辖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合法产权房屋、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辖区征地拆迁管理部门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预公告之日公证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貌、涉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现状进行实景录像和拍照取证,作为计算登记补偿的依据。自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地貌,所进行的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其他一切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等均属违法行为,一概不作任何补偿,所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六、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范围、位置、坐标,请于2010年12月7日前到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高新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及香洲分局和高新分局查询。
联系地点和电话:
1、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香洲区兴业路413号 2515281
市国土资源局香洲分局 南屏镇坪南路4号 8813131
2、高新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高新区金鼎金峰中路208号 3621198
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分局 唐家湾镇乐园南路8号 3319352
特此预公告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