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珠府函〔2017〕127号),更好地发挥专利促进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地,市知识产权局在原《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知〔2018〕76号)的基础上,对一系列专利促进政策进行了梳理,完成了《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目的
当前,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对外开放的四项重要举措之一,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知识产权各项工作,为我市营造了良好的创新环境和知识产权氛围,为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19年6月底,全市专利授权量87963件,有效发明专利量13368件,同比增长36.10%;全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为70.6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5.05件,位居全省第二,仅次于深圳市。2018年,全市共斩获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27项,其中金奖5项,金奖数量居全国首位。2019年5月9日,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珠海被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示范时限为2019年5月至2022年5月。
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将全面系统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工作水平,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撑,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环境,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为了实现这一工作目标,重新修订专利促进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十分必要。
二、修订依据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珠府〔2018〕73号)、《关于调整珠海市专利奖补标准的通知》(珠知〔2018〕151号),以及在征求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横琴新区工商局、各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进行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1.在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即仅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本市且专利授权量纳入珠海市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2.在第三条更新了办法上位文件依据。
(二)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分工
1.在第四条修订了市级知识产权部门在专项资金市级统筹使用部分的职责,即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报批实施;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评审、审核,对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
2.在第五条重新定义了“各区”在办法中的覆盖范围,包括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各经济功能区,在办法中统称为“各区”。
(三)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在第六条奖励范围新增加广东省专利奖相关配套奖励;在第七条新增加一款,如果申请人被列入相关信用“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行政领域信用“黑名单”)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奖补。
(四)第四章 资金奖补条件及标准
1.按照《关于调整珠海市专利奖补标准的通知》(珠知〔2018〕15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修订了第八条关于奖补标准相关内容,删除了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发明专利奖补总额限制,增加了对PCT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奖补。
2.第九条修订了贯标奖励标准相关内容,关于贯标奖励新增加一项条件,在满足原办法规定的情况下,且“贯标认证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才能给予贯标奖励。
3.在第十条调整了示范企业奖励标准。
4.在第十、十一条新增加了财政资金安排方式。
5.在第十二、十三条新增加了补贴申请方式。
(五)第五章 组织实施
1.在第十六条明确了第四章中各项奖补的实施方式,即对本办法第八至十三条政策,由各区面向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组织实施;对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政策,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在第十七条新增一条,即如申报奖补总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安排,则等比例压减奖补标准,具体标准以当年度市人大审查和批复预算为准。
3.在第二十三条将办法有效期修改为3年。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