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出租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管理的通知
各出租车企业:
2008年出租车行业出现客源总量萎缩,企业经营困难,燃油价格上涨等情况,为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发展,暂停了变更营运牌照的委托经营。
根据出租车市场现状,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出租车营运牌照的委托经营,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公平竞争,保障出租车营运牌照持有人和出租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管理规定》(珠交字〔2006〕85号)、《关于规范出租小汽车承包费的通知》(珠交字〔2008〕286号)、《关于落实出租小汽车承包费定价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珠交字〔2008〕29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营运牌照持有人如需变更出租车经营者,在《出租车委托经营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原委托的出租车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结清经济关系后,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原出租车经营者不得以不当理由,阻止营运牌照持有人选择变更出租车经营者,经营者必须协助营运牌照持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无故刁难、拖延时间,如因上述情况造成经济损失,营运牌照持有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赔偿。阻碍营运牌照持有人办理委托的经营者,市交通主管部门暂停办理该经营者的接受委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接受委托的经营资格。
三、营运牌照持有人办理委托经营登记手续,应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珠海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登记表》(见***);
(二)《珠海市出租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承诺书》(见***);
(三)《出租车营运牌照产权证》或《珠海市出租车营运牌照有偿使用证》正本和身份证明资料正本;
(四)到期的《出租车委托经营合同》。
四、出租车经营者因交通安全事故、服务质量投诉、交通违章、营运违规等被交通部门通报整改的,整改期内不得接受新增加的营运牌照委托。
***:1. 珠海市出租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承诺书
2.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经营登记表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