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十问十答
【国土资源丨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1、珠海市政府2018年5月1日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本补偿办法适用的范围?
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征用)土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征地公告发布后,还可以在征地范围内进行种植吗?
答:不行。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内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被征收(征用)土地上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3、什么情况下,被征收(征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答:以下情况下,被征收(征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①在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和构筑物;②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③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④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⑤种植物超过合理种植密度的部分;⑥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⑦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4、成片的青苗怎么计补?
答: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的两种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按相应的种植比例进行计补,其他品种不再分类计补。
成片种植的果树或绿化乔木类、棕榈科类树木按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每亩实际棵数结合相应档次折算予以补偿。
5、现场青苗怎么清点?
答:成片种植的果树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10%(双方各5%,双方至少各5棵)进行冠幅、藤径或树龄测量,果树补偿以平均冠幅、藤径或树龄作为补偿依据。
成片种植绿化乔木类树木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10%(双方各5%,双方至少各5棵)进行胸径或树高测量,乔木类树木以平均胸径或平均树高作为补偿依据。
成片种植棕榈科类树木应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现场抽样选取10%(双方各5%,双方至少各5棵)进行地径测量,棕榈科类树木以平均地径作为补偿依据。
青苗补偿面积应扣除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占地面积。
6、怎么区别零星树木和成片苗圃地?
答:对于树木在15棵以下(以被征收户为单位),或呈带状分布的(比如沿厂房四周、住宅周边、道路两侧等)横向及纵向间距合理的绿化景观苗木等可认定为零星树木。在农田、苗圃地或其他农业种植区内以种植苗木出售为主要目的的则认定为成片苗圃地。
7、养殖鱼塘怎么计补?
答:养殖鱼塘的补偿,包括鱼塘开发费及各类养殖鱼类的搬迁补偿费用。鱼塘开发费补偿给鱼塘开发权利人,养殖鱼类的搬迁补偿费用补偿对象为鱼塘养殖户。
搬迁补偿费用包括鱼塘捕捞费用、新塘的前期处理费用、过塘运输费用、可能存在的死亡损失费用等,不包括鱼塘开发费、塘基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搬迁补偿费用是按鱼塘水域面积进行计补。鱼塘水域面积按鱼塘合理水面高度进行测量,鱼塘合理水面高度为塘基到水面垂直距离约40cm。
8、临时建筑物怎么计补?
答:经征收部门认定为临时建筑物的标的物,按建筑成本进行计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凡檐口高度未达到1.7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70%计补;檐口高度达到1.7米(含1.7米),未达到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90%计补;2.2米以上(含2.2米)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100%计补。
9、被征收标的物不在本补偿办法列示范围中,怎么处理?
答:采用个案评估,征收项目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或通过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从评估机构库中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管理。
以下情形的征收(征用)补偿采用个案评估确定,①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②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③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④本补偿办法及***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项目。
10、对个案评估结果有异议,怎么解决?
答: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委托珠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