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419号
各施工单位、商品砼公司和监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工程专项检测(含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工程材料检测均必须委托依法取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程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必须有见证取样,未经有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应当予以拒绝。
三、未经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或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室数据,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和依据。
四、自,我市原核发的施工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企业试验室资质证书自行废止。企业试验室可根据企业资质要求申请ISO9000等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不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范围。
五、外来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检测业务,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粤建管字[2003]97号)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抄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质检站,安监站,散装办,各区、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质检站、安监站。
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