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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1号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珠府办〔2016〕1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应急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6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的,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其他需要告知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清晰、安全高效”。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区级人民政府含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下同]及有关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市、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平台”)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渠道,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单位已有发布渠道。

第六条  市、区级预警发布平台由市、区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需要通过市、区级预警发布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按发布权限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七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判定预警级别,通过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同时由同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市、区级人民政府通报。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负责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审批后通过市级预警发布平台发布。特殊情况下,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四级预警信息,由区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审批后通过区级预警发布平台发布,未建立区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的,暂由市预警发布平台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认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其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区级预警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要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传递机制,逐步形成区—镇(街)—村(社区)—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各级宣传、教育、文体旅游、民政部门和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做好各类预警信息发布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公众应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 区级政府要推动区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充分发挥镇(街)气象服务站(应急管理综合服务站)在预警信息发布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级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协调等工作,并要会同广电和教育、公安消防、海事、三防、人防、气象等部门推动应急广播和应急频道建设。

第十五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判定预警级别,通过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监测预警期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警报;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分管负责人、经办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等)报同级应急管理机构和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市、区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通过平台对接、资料共享、视频接入等形式,与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实现应急数据和信息共享。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站、部门发布平台或管理系统等渠道,及时准确转发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市预警发布平台设在市气象局,机构名称为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预警信息的收集、分类、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范》和《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数据交换规范》;负责指导区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的建设。

市、区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需求,加强预警发布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综合发布渠道;组织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等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十八条 市、区级的广电、新闻出版以及基础电信运营商等要指定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实行动态管理,并将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责任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等)报同级应急管理机构和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制定预警信息快速传播响应机制和工作流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手机短信、热线电话、传真、电子显示屏、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报刊等传播媒介,多途径、多手段、及时、准确、无偿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滚动字幕、加挂预警标识、最大流量全网播发、消息推送、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三章  接收与传递

第十九条  市、区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后,各职能部门网站、应急广播、应急频道应同步转发,最大延迟不应超过10分钟。电视、广播等媒体及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应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10分钟内向公众播出相关预警信息。公共电子显示屏、互联网媒体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呈现相关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到我市的一级和二级预警,电视、广播要不间断滚动播出预警信息及相关内容,或开辟专题节目讲解及引导相关群体应对防范;对于三级预警,电视、广播应每30分钟播出一次预警信息;对于四级预警,电视、广播应每2小时播出一次预警信息;对于日常天气、大气环境预报,电视、广播要将其作为我市重要新闻内容之一,安排在每天新闻节目后播出。

第四章  发布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区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客户端或标准化系统接口,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与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建立有效对接,实现信息传递互联互通,并与同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具体的预警级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等。

第二十二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自身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预警信息的审批和发布工作,并对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市、区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要做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的***监控和统计工作,及时向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反馈。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区级政府要把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纳入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

市、区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应急责任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将应急责任人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等)报同级应急管理机构和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特别要充分整合政府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公共卫生人员、数字城管巡查员、公安协警、社会工作者等队伍资源,组织建立“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和演练,强化基层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同时,要有效发挥民间组织在发布工作中的补充作用。

第二十五条  市、区级气象部门要与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海洋渔业、安全监管、旅游、地震、电力监管等部门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预警联动机制,定期沟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情况,会商突发事件预警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现有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与市、区级预警发布平台的有效对接,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市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在尚未安装电子显示屏的人员密集、交通等重要场所,逐步建设公共电子显示屏,并负责运行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助推动公共电子显示屏的建设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与覆盖率。

第二十七条  市、区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与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实现有效对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发预警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实现全网发布功能,并与同级预警发布平台实现有效对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预警信息的发送,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5日发布的《珠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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