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我局海洋渔业、农业以及水务系统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执法全过程
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洋渔业、农业和水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海洋渔业、农业和水务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对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登记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等全部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机、录音笔、视频监控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的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根据执法需要为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机、录音笔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储存等设备,并在信访接待室、听证室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
执法记录仪配备到全部一线执法人员,实现一人一机。
第七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将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局人事监察部门。
第二章 文字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九条 制作执法文书对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的,应当遵守执法文书及案卷制作的具体规定。
第十条 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执法人员数目、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的情况;
(二)询问情况,包括当事人、证人或者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地点以及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有关人员的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五)抽样取证的情况;
(六)检疫、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的情况;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的情况;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的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审核情况;
(三)法制审核的情况;
(四)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审批决定的意见。
第十二条 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执法决定的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结案归档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结案报告的情况;
(二)归档管理的情况。
第三章 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同步音像记录:
(一)受理信访投诉(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问政、12345、舆情等)后进行现场处置;
(二)现场调查、检查、勘验;
(三)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四)抽样取证;
(五)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留置送达法律文书;
(七)以代履行、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八)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
(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事件,实施重大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销毁没收物品;
(十一)需要音像同步记录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除出现意外等特殊情况外,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同步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执法记录信息应当连续、完整。
开展现场执法活动同步音像记录,至少应当使用两台(支)以上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执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待销毁物品的清点情况和销毁物品全过程;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定期做好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检查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电量、内存空间,校准时间和日期,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不妨碍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不得限制。
第四章 记录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下列规定归档、保存:
(一)文字记录和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按照执法案卷制作管理的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二)执法记录仪的音像记录由执法单位保存;
(三)照相机、***机的音像记录由执法单位保存;
(四)信访事项的记录资料依照信访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任何机构和工作人员都不得擅自复制、保存、删改、剪接、传播、对外提供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
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法定要求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进行音像记录后,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两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储存:
(一)将执法记录仪的记录信息复制到所属执法机构的专用电脑、专人保管;
(二)将照相机、***机的记录信息复制到所属执法机构的专用电脑、专人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48小时内按照前款规定储存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文字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因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执法活动文字记录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一)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
(二)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三)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
(四)涉及有关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五)纪检、检察、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
(六)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七)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执法单位以外的单位要求采集执法记录仪拍摄的音像记录资料的,由执法单位报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制作:
(一)上级政府、上级海洋农业和水务部门因工作需要的;
(二)纪检监察、检察、公安、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的;
(三)其他部门因对社会宣传、新闻报道、教育培训等工作需要的。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台帐,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以本单位依法行政报告重要内容的形式向局报告上一年度的执法单位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被认定存在执法过错的,应当对执法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保管应当遵守固定资产和执法设备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区(功能区)海洋渔业、农业和水务行政执法单位可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