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骏康变电站通水通电及场地平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位于葵涌街道,经深龙发改[2008]53号文件批准实施,计划投资196.84万元。主要工程内容为场地平整、土方、渗滤液处理、10KV站用电源、施工临时用水工程及其他费用。建设单位为葵涌街道办,分成两个工程招标,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宏开水电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造价分别为565 075元和708 842元。监理单位为深圳鲲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深龙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深圳供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08年4月1日开工,2008年9月15日竣工并交付使用,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该工程在深圳市龙达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送审造价为1 572 107.56元,审计审定造价为1 566 833.40元,核减金额5 274.16元,核减率为0.34%。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至审计时止,葵涌街道办收到区财政局拨入本项目资金1 400 000元。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基本执行了建设程序,工程资料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基本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一)多计工程造价5 274.16元。造价核减的主要原因是:1.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量调整,共计核减金额2 258.76元; 2.招标代理费根据取费标准及合同规定调整,核减3 015.40元。
(二)工程建安费结算价超出合同价较大。场地平整通水及通水工程施工合同价565 075元,审定价809 001.16元,因工程签证增加工程造价超出合同造价43.17%。
(三)未按规定及时送审项目竣工决算。该项目2008年9月15日竣工验收,2011年6月送审,未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日内送审。该行为与《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龙府〔2008〕29号)第四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6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区发改部门委托审计部门审核,并应在90日内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区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不符。
六、审计处理意见
(一)对多计工程造价5 274.16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的规定,该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造价5 274.16元应予以调减,以审定造价1 566 833.40元进行结算。
(二)对建安费结算价超出合同价较大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当加强工程前期阶段的管理,严格控制合同造价。
(三)对未按规定及时送审的问题。建设单位今后应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送审的管理工作,及时将完整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