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残疾人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残疾人精准扶贫实施办法》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残疾人精准扶贫实施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9日
巴中市残疾人精准扶贫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残疾人事业改革发展,保障残疾人的根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四川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川办发〔2012〕81号)、《中共巴中市委关于全力以赴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 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巴中残疾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户籍或常住地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
第二章新居扶贫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城镇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优先给予分配保障性住房;残疾人优先选择房源和楼层,方便其生活和就业。
第四条巴山新居建设中配套建设的农村廉租房,对农村贫困残疾人全覆盖。
第五条贫困残疾人在市辖区购买保障性住房和商住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危改补助资金中优先安排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中央、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城镇商品房和巴山新居建设中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章 就业创业扶贫
第七条残疾人能够胜任的社会有偿服务性岗位或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对安置残疾职工比例超过职工总数25%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按国家相关规定减免税收。
第八条鼓励经认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积极提供见习岗位,吸纳离校未就业的应届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关系,应按管理层级报县(区)或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残疾人自主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第十一条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残疾毕业生或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在我市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次性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扶贫、残联等单位联合认定的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和残疾人创业示范户,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残疾人创业就业培训基地补助不低于10000元,残疾人创业示范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县(区)和县(区)以上部门重复认定的,按最高级别给予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十三条对入驻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园自主经营的残疾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鼓励创办残疾人互助社,用于解决残疾人经营中的资金困难问题。对残疾人互助社,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最低不少于5万元。
第十五条残疾人自主创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就业扶贫财政贴息贷款申请条件的,优先给予贷款担保或贴息。
第十六条进行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残疾人创业就业的企业、基地或残疾人用工较多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四章医疗康复扶贫
第十七条市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具适配中心、听力言语康复中心、培智中心、托养中心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报销机构,通过协议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适度资助符合低保条件的三、四级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由县(区)民政商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三级以上贫困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浮6%。
第二十条对狂躁性精神病人进行强制管制治疗,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民政救助和医疗卫生扶贫专项资金救助范围。贫困重度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足部分由当地民政部门全额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中心安装现代普及型假肢的免费验配。贫困残疾人购买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电子耳蜗及轮椅、拐杖、坐便椅、防褥床垫、靠垫、盲杖等基本型辅助器具的,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贴资金,按照不低于市场价50%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二十三条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第二十四条免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聋哑人和重度聋哑人开展一次基因筛查,并落实相关干预措施。
第二十五条贫困残疾人的康复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等实施后,仍无力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由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县(区)财政安排医疗卫生扶贫专项资金予以特殊救助,市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将残疾人康复训练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预算康复专项经费。
第五章教育培训扶贫
第二十七条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特殊教育生年均公用经费不低于6000元。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营养餐按不低于健全学生标准的2倍执行,免除高中教育残疾学生学费,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符合相应资助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金秋助学贫困学生救助。
第二十九条将市残疾人培训中心纳入技能培训补贴定点机构。在市残疾人技能培训中心培训的残疾人免交培训费、资料费。残疾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在岗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其他相关补贴。
第六章兜底保障扶贫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为贫困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一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残疾人和年满70周岁的高龄残疾人符合低保标准的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城乡低保家庭中有重度残疾的,在核定的该家庭低保补差标准基础上,对城市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实行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民政部门牵头创办的开展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的组织或机构,对辖区内有托养或日间照料意愿的残疾人实现全覆盖。残疾人托养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补贴标准为:集中托养残疾人每人每月200元,日间照料残疾人每人每月150元。
第三十四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死亡后,遗体接运费、停放费(3日内)、冷冻费(3日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1年内)凭相关证明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巴中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