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78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8日,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水莲路南14米处发生一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电动自行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交通局、区总工会、江高镇等相关单位人员成立广州市白云区“7·8”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对此次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天河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询问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广州市白云区“7·8”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7月8日13时27分,广州市珊帆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黄燕成驾驶粤ABH4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运送混凝土途中,沿广州市白云区水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路口,由西往南右转弯至广花三路水莲路14米处,此时,江炳伦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水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该地点,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车身碰撞电动自行车,继而右后轮碾压江炳伦,造成江炳伦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现场如下图)
(二)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广州市珊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珊帆公司),涉事货车粤ABH4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林二扣,营业期限:2010年12月9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天鹅花园111号111铺。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货物运输;运输货物打包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建筑物清洁服务;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运输设备清洗、消毒服务(汽车清洗除外);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穗字440****96077号,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2.黄燕成,男,39岁,广西贵港人,涉事货车粤ABH4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珊帆公司驾驶员,驾驶证类型:机动车,准驾车型:B2、E,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2日;事故发生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白云二大队检测,排除事发时涉酒情况。在事故中无伤害。
3.江炳伦,男,77岁,广州市白云区人,无业,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
4.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市政公司),事发路段施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J,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法人代表:郭云飞。工程名称及施工区域:广花一级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快捷化改造配套工程(K9+500-K15+100)。
5.张剑威,男,43岁,广州市越秀区人,广州市政公司派驻广花一级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快捷化改造配套工程(K9+500-K15+100)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施工管理全面工作。
(三)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粤ABH409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涉事货车,登记所有人:珊帆公司;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1月31日;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穗字440****16017号;投保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PDAA2021***********663,有效期止:2022年5月6日24时止,商业险保险单号:PDAA2021***********016,有效期止:2022年5月6日24时止。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性能和灯光性能均不合格,雨刮性能合格,事故时不符合装载规定,超载率为18.8%,事发时车速为17.0km/h。
2.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236***********4,实际支配人:江炳伦。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安盈汽车保险事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均合格,该车属于非机动车,事发时车速为15.4km/h。
(四)事故受害人员基本情况
江炳伦,男,77岁,广州白云区人,事故发生时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事故中死亡。
(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水莲路南14米处,事发地为三叉路口,广花三路呈南北走向;事发地以北道路设有水泥护栏分隔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两侧设有行人及非动车通道;事发地以南道路设有铁护栏分隔双向四条机动车道;水莲路呈东西走向,事发地道路西侧设有中心分隔线分隔双向两车道,事发地西南侧设有横穿广花三路的东西向人行及非机动车地下通道出入口,因广州市政公司施工原因封闭。事发地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完好、潮湿的沥青路面,照明条件为白天,视线清晰。事发地属于施工路段。
二、事故处置、评估、善后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
(一)事故处置、评估、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燕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接报后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医护人员到场后,确认江炳伦已现场死亡。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得当,未造成次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涉事单位与江炳伦家属就善后事宜进行协商,其赔偿问题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经统计,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20万元。
三、事故直接原因
根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01***********329号),经调查询问、综合分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燕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路行驶;广州市政公司未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导致道路交通不安全因素增大。
其中,黄燕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2、第四十八条第一款3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广州市政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4之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江炳伦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
四、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一)珊帆公司在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5的规定。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涉事货车转向性能和灯光性能不合格、不符合装载规定等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6的规定。
(二)广州市政公司在安全生产和事故防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未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道路施工作业。该单位在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事发路段横穿广花三路的东西向人行及非机动车地下通道出入口封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为了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教育有关人员,提高安全管理和防范意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珊帆公司,涉事货车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五)项7的规定,建议由天河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黄燕成,涉事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不符合核定载质量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道路行驶,对事故发生的负主要责任。黄燕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于2021年8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州市政公司,事发路段施工单位,未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道路施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8的规定,建议由广州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张剑威,广州市政公司派驻广花一级公路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快捷化改造配套工程(K9+500-K15+100)项目经理,未有效履行职责,作为项目负责人,未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占用道路施工作业,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区政府函告广州市政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建议天河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针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监督管理,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压实企业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
(二)建议江高镇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各项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加强交通安全社会宣传,提升本辖区内交通管理水平。
(三)建议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二大队加强对辖区道路的巡逻、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责成珊帆公司深刻整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警示教育,有效提升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五)责成广州市政公司针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整改,开展全面自查,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依法履行好安全职责,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注释:
1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5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6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