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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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7日发表
李灵:你使用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车辆(粤A496CY)于2016年10月8日在荔湾区杉木栏路77号门前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针对你上述行为,我局已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荔综交处字[2016]15005号),对你作出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也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催告书》(荔综交强催字〔2017〕04007号)。
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东安苑7号,电话:81413099)领取该行政执法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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