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
穗人社函〔2011〕936号 |
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周期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为认真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更好地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的要求,根据《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考核与验证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0〕24号),现就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考核验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2011年我市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人员(包括以考代评、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国家、省评审的人员)都必须统一使用“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考核验证。
二、为及时衔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的时间,要求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验证,并在6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验证申请。
(一)凡首次申请继续教育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先在“系统”中注册(网址:http://www.gzpi.gov.cn/vsgzhr/Login_JX2.aspx,也可登陆我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频道点击“继续教育管理系统”进入),然后根据“系统”的提示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完成任务的验证和录入周期内参加的所有继续教育情况(包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其他课程的学习记录)。其中,我市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09年以后通过各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培训记录原则上由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在“系统”中登记培训内容和继续教育学时、成绩,专业技术人员只需校对记录;参加其他课程学习(含参加单位组织、个人自选学习以及2009年以前参加各继续教育基地学习但没有在“系统”中登记的继续教育记录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 “系统”自行录入(凡专业技术人员自行录入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的学习记录须同时扫描原件上传备查)。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录入的继续教育记录进行审核。
(二)我市中小学(指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事业单位)教师的截止到6月10日前的所有继续教育情况和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截止到5月31日前的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不含公需科目)已由各主管部门通过数据对接的方式导入“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无需录入(如有异议,请直接向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人员提出修正)。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及时通知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必在6月30日前登录“系统”办理周期验证申请。
(三)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须在7月30日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验证申请进行初验。初验内容主要是核实继续教育记录和按照验证周期内不少于2门公需科目和2门专业科目以及总学时的要求,并将初验结果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由聘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给予办理继续教育验证;暂未聘用或暂未明确人事代理关系的,可到我市继续教育验证直报点“广州市继续教育协会”办理继续教育初验。
(四)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须在8月30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复验,其中对本地区、本单位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需在8月20前完成复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我局复验。
三、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验证是一项常年办理的业务。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及时办理晋升职称周期内的继续教育考核验证,凡在6月30日前申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周期验证的,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上一年,申请验证时间之前的本年度完成的学时可累计计算到上一年度。6月30日之后申请验证的(不含中小学教师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验证周期年度计算到本年度,学时累计计算到申请验证时间之前完成的记录。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承办处室: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联系电话:83126040)
(审核:谢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