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封开县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实施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 | 备注 |
县农业局 | 1 | 行政 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种子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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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2 | 行政 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条: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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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3 | 行政 许可 | 水产苗种的生产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第四条:***水产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水产种苗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工作。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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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4 | 行政 许可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出。 | 农机维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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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5 | 行政 许可 | 100立方米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质量、条件)许可证核发 |
|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05年粤府令第98号)第33项:以上大中型沼气工程检验,由县(市)直接审批或核准,报市备案。 | 合符资质的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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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6 | 行政 许可 |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审核 |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二十条:作为商品提供农用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必须经地级市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符合农用标准的,发给农用许可证。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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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7 | 行政 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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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8 | 行政 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令第383号)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一)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第十八条: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第二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的管辖权限划分,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营运检验管辖权限胡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 渔业船舶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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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9 | 行政 许可 | 渔业船员证书签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第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 从事渔业捕捞的渔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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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0 | 行政 许可 | 农业植物及产品调运检疫证书签发(含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①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第一款: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第八条第二款: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7年修订)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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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1 | 行政 许可 | 渔业水域实施电力、爆破、有毒作业审批 |
|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肇府〔2013〕16号)下放事项。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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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2 | 行政 许可 |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肇府〔2013〕16号)下放事项。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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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3 | 行政 许可 |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 |
|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肇府〔2013〕16号)下放事项。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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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4 | 行政 许可 | 申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肇府〔2013〕16号)下放事项。 | 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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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5 | 行政 许可 | 县管权限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1.县管权限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 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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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
3.购置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
4.更新改造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
5.购置并制造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
6.购置并更新改造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
7.《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延期审批 | |||||||
县农业局 | 16 | 非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种子经营企业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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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7 | 非行政许可 | 绿色证书核发 |
|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2008年粤府令125号)》第10项:绿色证书核发,下放至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 农民、牧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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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8 | 非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核 |
| 1.《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4年)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验经所在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广告审核表后方可发布。 | 发布广告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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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19 | 非行政许可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核 |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04号)第八条第一款: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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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20 | 非行政许可 | 占用农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核 |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第十八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需要占用农业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指定范围堆放或填埋,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 | 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的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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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21 | 行政 许可 | 设施农用地审核 |
|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 使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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