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宁县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鼓励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广宁县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该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于2017年8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到广宁县招商局。传真电话:8669831,电子邮箱:gnfyj8632832@163.com。
广宁县招商局
2017年7月21日
广宁县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鼓励资金的申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充分体现鼓励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落户本县项目的鼓励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领一次鼓励资金,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成立广宁县招商引资鼓励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招商引资鼓励资金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核查投资项目情况、核算资金发放数额等相关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招商和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县金融局、县国土局、县市场监督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招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鼓励对象
(一)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县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县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县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引荐人为2个以上的称引荐团队。
(二)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团队),由县招商局、招商工作组、项目落户地所在的镇政府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三)投资方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鼓励资金。
第六条 条件及标准
(一)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须在本县行政县域范围内。项目应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县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二)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付清余下鼓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县招商局、招商工作组和项目落户所在的镇政府共同确定。
(三)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县级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县级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县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四)对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及以上支持广宁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由市、县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五)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县级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县级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数据以县级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六)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由市、县两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七)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县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八)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九)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团队),可直接向县招商局提出申报招商引资鼓励资金,申报时需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提交的材料
(一)《广宁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
(二)引荐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领引荐鼓励资金的,提供引荐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引荐人(团队)关于项目引荐过程等有关情况的申请报告书。
(四)引进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项目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供成立的备案回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县政府或县相关部门、镇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书。
(六)项目主体正式动工或投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引进项目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法定认可中介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审核时需查验原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资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拨款
第九条 县招商局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项目所在的镇政府或招商工作组对申请人资格、项目、资金投入到位情况、奖励金额等进行初步核查,提出拟定的奖励方案,并提交评审小组讨论,县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奖励引荐人(团队)和奖励金额的具体方案,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向县政府报批。
第十条 引荐人(团队)奖励方案在县政府同意批复后须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没有收到异议,县财政局根据奖励方案按照一次性拨款方式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 引荐人(团队)必须在引荐项目建成投产或正式运营之日起两年内办理鼓励资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领资格及所属权利。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县招商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申报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若发生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引荐鼓励资金事项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为《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配套方案,本细则所涉及的鼓励资金须符合《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引荐人(团队)不包括本市、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的项目。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引荐人引荐的项目继续适用《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暂行办法》(肇府﹝2016﹞3号)。项目引荐日期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宁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广宁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