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支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现将《济宁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13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济人社发〔2014〕32号)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4〕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2015年至2018年,在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绩效评价、***监督的原则。建立专家评审、公开公示、***问效的管理机制,发挥资金分配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车辆和房产购置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
第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行业性、专业性人才市场建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举办高端人才招聘活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和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急需开展的相关工作等。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补助。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被省人社厅确定的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对确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对批准列入“县级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助推计划”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助。资金补助额度,依据其发展前景、入驻服务机构数量、服务项目设置、管理制度及配套设施建设等因素确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园区运行费用支出等。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才市场建设补贴。对批准建设的国家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才分市场和省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才市场,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贴;对批准建设的市级行业性、专业性人才市场,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专项补贴。资金补贴额度,根据其建设情况、运营情况、开展服务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场运行费用支出等。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补贴。国际国内知名、且符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用于奖补为我市引进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高端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高端人才招聘活动补贴。支持开展高端人才招聘活动,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对全市高端人才招聘活动举办单位进行补助。
(五)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补贴。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新获山东省著名商标或新列入省服务品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每次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我市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补助。
(六)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补贴。每年安排不超过30万元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管理人员培养和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等。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2015—2018年,每年从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300万元。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方式,主要通过公开评审、公开招标等方式,提倡竞争性分配。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求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编制详细的预算安排计划。
6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预算安排计划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作部署,向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部署当年项目申报及评审具体事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确保成效”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扶持项目。
11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将当年符合扶持政策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建立基础管理台账,实行单独核算,并建立健全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项目单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项目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工作措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不按时上报工作报告或资金绩效较低的,取消相关县市区或市直主管部门以后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情况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