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现将《点军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2年4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点军区政府法制办。
电子邮箱:djqfzb@163.com
联系电话:0717-6672956
邮政编码:443004
点军区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科技进步,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宜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点军区人民政府设立点军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技奖),分为四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
(四)科技型企业创新奖。
第三条区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区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区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全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点军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对区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区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区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评审小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经过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学著作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第九条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授予将先进的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依法将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
第十条科技型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一)在本区注册且属规模以上的企业,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同类行业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直接人事研究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到5%;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本企业上年度销售额的3%。
第十一条区科技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点军区的公民、组织,以及与点军区公民或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公民、组织。
第十二条在区科技奖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
在区科技奖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灯应据实评选,宁缺勿滥,从严掌握。
区科技奖中科学技术进步灯、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科技型企业创新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区科技奖中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科技型企业创新类每年奖励项目数量按照评审标准来掌握,其中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0项。
第三章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区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区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五个乡镇、街办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
(二)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三)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教授级职称科学技术专家联名。
上述有推荐权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区科学技术局规定的推荐条件推荐区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区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区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区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参与推荐及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其技术成果。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向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拟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建议。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对获奖人选或项目以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区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两个月,异议处理期为一个月。异议处理完毕,由区科学技术局将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区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奖中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类报区长签署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区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类、科技型企业创新类由区人年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区科技奖的资金数额由区人民政府规定,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技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技奖的,由区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