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食药监罚〔2019〕32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食药监罚〔2019〕32号
当事人:珙县上罗镇鸿运副食(胡云丽)
地址:珙县上罗镇榕泉社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5Y6L753
负责人:胡云丽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2019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胡云丽经营的珙县上罗镇鸿运副食检查时,发现店内的货架上有1瓶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17/08/14,保质期十八个月,制造商:成都市春晖食品厂)已超过保质期,但仍在货架上继续销售。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以上食品进行了扣押。该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案于2019年3月8日申请并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珙县上罗镇鸿运副食平时由胡云丽在经营,该店经营的纯芝麻油售价18元/瓶,因购进时间较长,进价已经忘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8元。胡云丽称其在货款付清后将进货票据都扔掉了,故未向我局提交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票据。由于该店未建立销售台账,对于上述过期食品是否销售和货值金额难以认定,故本案货值金额按照已被我局扣押的食品的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18元,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无异议。2019年3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珙县上罗镇鸿运副食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的主体资质;
2、胡云丽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真实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对该店负责人胡云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珙县上罗镇鸿运副食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珙县上罗镇鸿运副食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鉴于本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局决定对珙县上罗镇鸿运副食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纯芝麻油1瓶;
2、罚款1000元;
3、警告。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交至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逾期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如你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局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