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区及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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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及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要求,经成本监审,并报经县政府审定通过,决定调整我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开征污水处理费标准
(一)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将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商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1.2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60元/吨。
(二)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4元/吨,非居民用水0.6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00元/吨。县住建局为乡镇污水处理费执收主体,未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应在三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各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入使用后,依据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和成本监审,按规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
二、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资金管理
(一)加强征收管理。一是加大宣传,特别是新开征的场镇,地方人民政府和征收部门要广泛宣传,认真解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有关政策及意义和作用,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根据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的财税〔2014〕151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收费,其收费票据和开支管理由县财政局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县城和乡镇场镇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城污水处理费由住建局委托县城区供水公司代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委托各乡镇水厂代收。
(二)切实监管经费使用。污水处理厂(站)要健全财务账目,设立专账,真实反映成本运行情况,主动配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管和审核。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站)运行成本,切实减少运营支出。建立健全经费监管制度,切实加强财力保障,确保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社会效益。
三、对低保特困户的优惠办法
对享受低保特困待遇的住户,在每月每户用水5立方米以内的,免收污水处理费;超过5立方米的部分,全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四、执行时间
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大英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大英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立方米
类别 | 居民生活 | 非 居 民 | 特 种 | |||||||
行政事业 | 工 业 | 商 业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县城 | 0.25 | 0.85 | 0.40 | 1.20 | 0.30 | 1.20 | 0.50 | 1.20 | 0.60 | 1.60 |
乡镇 | 0.40 | 0.6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