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监局关于印发2019年黔西南州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新区)市场监管局,州局有关科室,各有关承检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2019 年黔西南州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2019 年黔西南州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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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黔西南州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 2019 年贵州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19〕3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以让人民吃得放心为目标,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以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为动力,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有效防控系统性、区域性和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
监督抽检以发现问题、防控风险为基本原则。加大对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生物毒素污染等指标的抽检力度,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区域的抽检,提高问题发现率。
(二)坚持两级联动
州、县局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抽检任务。各县(市、新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执行抽检计划、统一调度抽检任务、统一规范程序标准、统一数据分析利用。鼓励县(市、新区)市场监管局在保障抽检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产业和消费特点安排本地专项抽检任务。
三、工作任务州、县局根据各地工作实际,制定本级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2019 年州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每月不少于 30 批次,全年不少于 360 批次;县级局每月不少于 20 批次,全年不少于 240 批次。
四、经费预算
州局 360 批次,预算资金 29 万元(其中抽样费 5.4 万元,检验费 23.6 万);县抽检任务资金预算结合实际自行安排。
五、组织实施
(一)州、县两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州、县局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加快落实承检机构,严格准入考核,保障全年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质量。
各县(市、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前将本级抽样计划实施方案、抽检工作联络员、核查处置联络员名单报至州局食品综合协调科。
l.抽检对象。州、县级局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各地应结合以往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项目情况,确定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2019 年州、县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往重点不合格项目。
2.抽检时间和频次。州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覆盖每户入场销售者。县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
3.抽检场所。州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二)抽样检验
在抽取鲜活水产品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必须配合承检单位进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抽样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文书;承检单位负责抽取水产品,同时,对用于盛放鲜活水产品容器内的水进行抽样,采取适当方式保存,一旦所抽检水产品出现不合格时,需要对所抽取水样进行检验,一并出具检验报告。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告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承检机构有关工作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各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在抽检工作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 年版)》执行,抽样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检验人员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确保数据和结论准确、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数据报送
抽检监测数据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进行报送。州、县级局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数据上报人员要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 24 小时之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抄送州局。
(四)分析研判
各县(市、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对抽检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及时报告州局,并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项治理。
各承检机构应在 2019 年 11 月 10 日前报送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工作总结及检验质量分析报告。
(五)核查处置
国家本级、国家转移地方任务、核查处置由州局综合执法部门领取、启动、处置并填报;风险监测任务、评价性抽检任务、省级匹配和省级重点工作监督抽检任务核查处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领取、启动、处置及填报工作。
州局、县(市、新区)市场监管局要明确专人及时登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查看并领取核查处置任务,根据总局和省局关于核查处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5 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 并同步将核查处置情况填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后, 应在 24 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
(六)信息公布
州、县局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坚持每周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市县两级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内容应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样品名称、商标、生产日期、进货日期、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依据及核查处置结果等。信息应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网站等多渠道公布。同时,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检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抽检工作,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人员的稳定性。要尽快组织力量根据本实施方案认真细化抽检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州局加强对各县(市、新区)市场监管局的督促指导,对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县局按时限要求向州局报送本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实施方案。
(二)严格质量控制与管理考核。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承检机构进一步规范抽检工作流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食品采样、储存、送样、检验、报告等工作。要与承检机构签订抽检监测质量保证协议,以制度督促承检机构落实抽样检验工作主体责任。要通过突击检查、盲样考核、日常检查等不同形式进一步强化对承检机构的质量控制与管理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三)规范抽检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对承检机构的检查与考核。抽样人员和承检机构要在抽检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
(四)依法核查处置。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国家本级及转移地方抽检任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要逐批次按时限报送书面报告。
年终考评中,核查处置工作任务纳入绩效目标考核。
(五)依法依规公布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一公开”,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各县(市、新区)局要按照要求严格审核并每周公布本行政区域抽检结果信息。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强化督导考评。州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抽检监测各项工作的督导考评,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承检机构管理等进行定期考核。并纳入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年度目标考综合核内容。
(八)其他事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编制情况,争取专项经费保障抽检工作的顺利实施。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等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执法抽检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