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我州近日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资产配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资产采购申请表,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程序流程审批。
(二)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州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程序流程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资产应及时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资产账与财务账相符。
《办法》还就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5月印发的《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州委办字〔2008〕54号)同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