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
为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我州设立欠薪应急周转金900万元,对企业中具有劳动关系吃、住、行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使用应急周转金垫付或先行垫付拖欠工资,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
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范围主要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无支付能力的;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等。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机构调查核实,该企业确实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则上按不超过本人被拖欠工资总额30%的额度垫付应急周转金,最高不超过当地城镇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额。
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主要领导批准,应急周转金由州劳动保障监察局或县(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发放,并严格按规定对领取对象进行审核。情况紧急或特殊的,可先行按规定发放应急周转金,然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农民工欠薪发放应急周转金后,企业一时难以兑现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通过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参加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偿还欠薪垫付周转金款项。相关处理欠薪纠纷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协助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偿支付的款项。如企业暂不具备偿付能力,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同意后,出具限期偿还承诺书。属人民法院执行资产到位或拍卖所得资金,应先行偿还应急周转金。
农民工欠薪发放应急周转金后,无资金偿还或偿还资金后与垫付的应急周转金仍有缺口,经企业主管部门、相应管理机构证明或确认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写《黔西南州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经州、县(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州人民政府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