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去年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78万元
2008年,兴仁县全年共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78万元。获保对象累计达46569户,70227人次。
2008年,为全面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这项民心工程,兴仁县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把好审核关口,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对保障对象的确定和保障金的发放按照有关程序审批,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核实城市低保对象,重点将百卡煤矿、三道沟纸厂、落水冲农场、大丫口林场等企业的特困职工、下岗职工,困难职工纳入城市低保。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逐步纳入微机管理,做到上下一条线,个人档案健全;同时规范资金发放,在农业银行建立专户,专款专用,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发放,并确保低保对象每月都能及时领到低保金,而且从2008年起,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城镇由原来每人每月125元提高到150元,农村由原来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00元。2008年兴仁县全年共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078万元。获保对象累计达46569户,70227人次。其中,物价补贴211.15万元;临时性生活补贴34.92万元;提高生活补助水平105.20万元,人均补差103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要求,确保了兴仁县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