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物业管理办法公布并开始施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
[2018]第2号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
市长武卫东
2018年6月16日
张家口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智慧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活动。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智慧社区综合治理体系,实行集团化物业服务模式运作;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的“五位一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和互联网技术等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检查指导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市物业管理相关配套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指导监督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物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区域物业管理服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负责本辖区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备案;
(三)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征集、核查和监管;
(四)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物业纠纷调处;
(六)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物业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会议、正式会议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
(二)负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和日常监管;
(三)协助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物业承接验收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及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等工作;
(四)建立物业应急维修服务机制、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调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依法依规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物业管理职责:
(一)组织、参与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会议和正式会议,鉴证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建设单位指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审核备案;
(二)负责组织辖区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企业的衔接和新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落实;
(三)参与物业承接查验,做好记录;
(四)根据重大物业问题,提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题;
(五)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服务进行监督和征信考评。
第八条市、县区规划、城管、公安及消防、质监、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并公布各部门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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