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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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7日发表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一档标准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80元提高至165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提高至17元。此次调整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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