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扣缴2月份第一平台大气污染生态补偿金的通报
桥西区、桥东区、内丘县、沙河市、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按照《邢台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奖惩办法(试行)》(邢办字【2017】70号)文件规定,对市区及周边考核平台县市区由市大气办一周一考核,一月一汇总。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2018年1月31日-2月6日第一平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在最后一位的是沙河市,排在第一位的是桥西区;2月7日-13日排在最后一位的是沙河市,排在第一位的是内丘县;14日-20日排在最后一位的是沙河市,排在第一位的是桥西区;21日-27日排在最后一位的是沙河市,排在第一位的是内丘县。按照奖惩办法规定,需扣沙河市2月份生态补偿金500万元,奖励桥西区250万元、内丘县125万元,21日-27日之间内丘县因综合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不降反升取消本周的受奖资格,所余125万元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请沙河市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生态补偿金缴纳至邢台市财政局(银行名称:国家金库邢台市中心支库 账号:0306***********001行号:011****26019),逾期不交将提请市政府督导检查。
特此通报。
2018年3月7日(来源:邢台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