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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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7月25日发表
我市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办法
按照***、***决策部署和上级文件精神,我市从2019年5月1日起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同时,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办法,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我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我市2019年5月至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4106元/月,比之前的4821.92元/月下降715.92元,下降幅度为14.85%。
2019年7月1日起的新社保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将按照2018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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