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举措降低企业成本
一是继续调减部分社保缴费费率。全市基本养老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总费率由28%调减为27%,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0%下调为19%,2017年1至5月,全市涉及1754户企业,参保人数43415人,为企业减负477.15万元。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行业风险类别分别调减为0.2%—1.9%八个档次执行,工伤保险参保实际参保单位3781户,为企业减负453.86万元。生育保险企业缴费费率由0.8%下调为0.5%;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调减为1%,其中个人费率0.3%,预计全市全年少收失业保险费1340万元。
二是降低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城镇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及农民工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医保缴费基数原以上年度保山市社平工资的80%计算,2015年为适应经济新常态需求,减轻个体人员的缴费压力,出台了《保山市医保中心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保医保〔2015〕42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80%调整为上年度全市社平工资的60%,下降20%。2017年我市医保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仍以上年度市社平工资的60%计算,持续降费。2016年保山市社平工资为4432元,个体参保人员医保基数按80%计算为3546元,现按60%计算为2659元,降低887元。全市以个体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统账结合的人员共6200人,2017年每人缴费减少1008元,全市共减少624.96万元;全市以个体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单建统筹的人员共2049人,2017年每人缴费减少636元,全市共减少130.32万元,2017年医保全市共减少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共计755.28万元。
三是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积极开展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困难高校毕业生再就业。一是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加大援企稳岗政策扶持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每年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45%、40%分别给予稳岗补贴。目前,全市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正在进行审核。(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12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