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业务经办管理。
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个人不单独缴费,按年人均40元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从2017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自付合规医疗费(含意外伤害住院、重大疾病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患者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的,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具体按以下比例分段报销:8001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50%;3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60%;50001元至80000元(含80000元)的,大病保险报销70%;80000元以上的,大病保险报销8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保险年度内住院进入大病报销的起付线下调40%,大病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50%。
(医疗生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