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24号)要求,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照《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业务办理流程》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就业局三楼统筹城乡就业与培训科办理。
联系人:刘少明
联系电话:0437-3222325
特此通告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业务办理流程》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7日
一、补贴对象
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补贴标准: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按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
补贴期限: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底,根据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生效时间认定。
资金来源:本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在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社会保险补贴每季度申请一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上个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一)工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六)小微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个季度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八)小微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补贴审核和拨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企业名称、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审核后企业将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