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续签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
合同续签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事业单位:
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已期满,根据《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续签工作通知如下:
一、续签范围
本次续签聘用合同人员指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其他应签未签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册工作人员。
二、续签条件
聘用合同期满,聘期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经单位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办理合同备案。合同续签时需办理岗位变更的,先办理岗位变更手续,再办理合同续签。个别尚未进行核岗或需要重新核岗的单位,应先进行核岗再办理合同续签。
三、不续签的几种情况
1.原聘用合同为B类合同且岗位未发生变化的;
2.工作人员不愿与聘用单位续签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即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员),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单位办理解聘(辞退)手续;
3.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可不与其续签聘用合同,由单位办理解聘(辞退)手续。
未签聘用合同的在编在册人员须列入名单,在备注中注明未签合同原因。
四、合同文本
1.续签合同文本仍使用原合同文本,在原合同文件中***5中进行合同续签。
2.合同文本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和各项合同条款要真实、准确,不能省略。
3.规范聘用岗位名称。管理岗位名称注明职务,如站长、主任、副主任、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等;专业技术岗位按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注明相应名称,如工程师一级岗位(对应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
4.续签的聘用合同编号,继续使用原聘用合同编号,一人一号。聘用单位发生变化的,聘用人员应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重新确定聘用合同编号。
5.续签的期限。本次A类续签聘用合同为三年,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B类合同为长期合同,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五、审核备案
1.各事业单位填写《辽源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续签审核备案表》(网址:http://www.jllyhrss.gov.cn,填报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及原《辽源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情况备案表》(旧表一份),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备案。报送审核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末。
2.审核备案表经审核备案后,各事业单位持审核备案表,将合同文本送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合同备案。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逾期不办理后果自负。
六、有关要求
1、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是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协议。今后合同续签工作要进入常态化,已聘人员每三年一续签,如无特殊情况不另行通知。新调入人员和新招聘试用期满人员均要及时签订聘用合同,做到应签尽签。
2、维护聘用合同法律效力。在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中,要严格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聘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岗位变动未进行合同变更的、新调入和新招聘试用期满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不兑现相关待遇。
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干部三科:0437-3315701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员管理科:0437-3168867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0437-3168926
市人才交流开发中心:0437-5089160
***:
辽源市市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续签审核备案表
中共辽源市委组织部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5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