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商务局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机制。
一、工作程序
(一)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处理方式,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2、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2、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三)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数量、处理方式,并在记录上签字。
2、货主签字确认后,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
二、监督管理
1、县商务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