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答记者问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衡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就出台《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规定》答记者问
衡水新闻网—衡水日报记者
2014年6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了《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与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报记者就贯彻实施《规定》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田振东。
记者:《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田振东:在当前正在进行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社会各方面对市人大常委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不规范、力度不够提出的意见较为集中。常委会坚持立知立改的原则,经过认真研究,决定马上着手改进这方面的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起草了《规定(草案)》,旨在进一步增强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加全面、充分地反映和落实常委会的集体意志,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提高工作规范化程度,从制度设计上保证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
记者:什么是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田振东: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或有关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和要求。
记者: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作用是什么?
田振东:依法做出并督促落实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措施。审议意见是“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党委了解“一府两院”工作情况和社情民意的重要参考;是人大常委会向人大代表通报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是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情况的重要方式。
记者:常委会审议意见如何交“一府两院”办理以及办理机关应如何对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田振东:《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记者:《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田振东:《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是进一步细化了审议意见起草、印发、交办等工作程序;对“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报告的时间节点、报告内容,以及人大工作机构参与督办职能加以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在接到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后10日内,应当将办理的责任部门告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具体办理情况一般要于接到常委会审议意见后3个月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对“一府两院”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报告的处理意见。主任会议确定将听取和审议有关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列入常委会议题的,在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就相关问题向报告机关提出询问;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机关的报告不满意的,要求其重新办理、重新报告,对重新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提出质询案。
记者: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证《规定》的贯彻实施?
田振东: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出的《规定》,必须保证它的执行效力。“一府两院”应引起高度重视,增强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我们也将对机关各部门进行培训,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操作细则,抓好督办落实。同时,广泛借助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规定》的舆论宣传,充分利用《衡水人大》内部刊物、《衡水人大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将《规定》精神传达到全体人大代表,为《规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