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施行
明年1月1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正式施行。昨日,市出租汽车管理处邀请省交通厅城市客运管理局专家对人们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据介绍,《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出租汽车行业现行法规进行了补充。例如,新规明确规定了对“超范围经营”车辆的处罚。第四十七条规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司机拉载乘客的起始点和落脚点均不在许可经营区域,执法人员取证后将以此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第五十条规定,“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此规定,对于在我市“两站一中心”等客流集散地候客的出租车,如不在公示营业区内排队候客,执法者除对驾驶者进行扣分处罚外,还将依规处以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