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被赋予立法权
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张家口新闻网讯(记者 李颖)在今年3月29日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张家口市及承德、沧州、衡水4个市被赋予立法权。
据了解,2015年3月15日,修改后颁布实施的《立法法》授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具体到河北省,修改前只有石家庄、唐山、邯郸被赋予地方立法权,修改后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实施办法》,2015年7月,保定、邢台、廊坊、秦皇岛4个市成为第一批获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设区市,此次张家口市在内的四个市为第二批。目前,河北省11个设区市都有了立法权。
此前,省人大评估组对张家口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工作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张家口市总体上达到了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并希望张家口市在获得立法权后,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权限,认真调查研究,稳步推进,搞好立法规划,出台“叫得响、立得住、真管用”体现张家口特色的地方性法规。
被赋予立法权后,张家口市究竟有何权限?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