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2018年6月8日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站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应当坚持检察长负责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严肃责任追究,规范办案流程,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机构和组织队伍建设,尽快成立公益诉讼工作专门机构。 人民检察院应形成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后盾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格局,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促进依法行政。 四、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线索评估,发现需要移交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当按程序及时移送。 (一)对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收集证据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等工作无正当理由迟延落实、反馈或者拒绝的; (二)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答辩举证、出庭应诉或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 (三)发现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的其他涉嫌犯罪线索; (四)其他对抗、妨碍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情形。 五、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应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监督不当的,应当在书面回复中针对检察建议内容阐明理据,并积极与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人民检察院收到回复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以及群众代表参加。 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人民检察院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作出支持人民检察院裁判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裁判规定的时限依法自觉履行。 六、人民法院要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对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争取尽早与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意见》,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应主动筛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线索,加强信息共享,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机关应就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明确公益诉讼工作责任领导和联络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行政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就相关具体问题会签文件,强化公益诉讼制度保障。 八、公益诉讼工作中所需的调查取证、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诉讼费用应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探索在本级财政资金账户下设立专门“公益诉讼基金”账户,统一接受辖区内公益诉讼案件生效裁判的赔偿金,确保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 九、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对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 十、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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